昨日,从相关部门获悉,由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并由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侦办高速公路养护站副站长何某受贿28万一案,经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提起公诉,经遵义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被告人何某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何某2005年至2010年,担任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黔西养护站副站长(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负责管理监督该养护站辖区内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4名工程承包人所送现金28万元,并为4名养护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承包、计价审核、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
检察部门侦查期间,何某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受贿得来的28万元赃款全部退缴。因此,人民法院在量刑时遂酌情减轻处理,作出被告人何某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