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该意见为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提供了广阔的渠道。
据了解,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优先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扶持政策。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优先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招用项目所在县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另外,政府鼓励和支持仍保留农村户籍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建立被征地农民“征地一户、帮扶一户”的就业失业动态管理制度,为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指导和就业服务。
通过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将实现“老有所养”。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将分别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保障范围。我市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后,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参保的,除国家和省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待遇享受、缴费补贴外,也同时享受所在县(区、市)制定的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被征地的农村户籍人员参加新农保,征地后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者也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给予一定缴费补贴,累计补助15年。已享受现金直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补贴政策停止后,也可按规定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帮助。
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方面,被征地农民实现“困有所补”。对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农村低保的,作为特殊困难农村低保对象增发补助金。